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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潘美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潘美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2934号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168号1幢5楼509室。法定代表人:汪献云,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XX鸿,福建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城中村盛林庄**号。经营者:潘美钦被告:潘美钦,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通华公司)与被告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潘美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通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鸿、被告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的经营者潘美钦(即被告潘美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通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偿还上海通华公司保理融资款本金及账款管理费14988.37元;2.判令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向上海通华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1月5日止的保理融资滞纳金1976.83元以及自2017年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3.请求判令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支付保理融资总额20%的违约金计12000元;4.判令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判令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支付律师费5000元;6.判令潘美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上海通华公司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海通华公司系好老板APP和好老板网站的所有人,潘美钦是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的经营者。2015年9月10日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注册成为好老板网站用户,向上海通华公司申请保理融资服务,并在线签订编号:2015091010220944556的《“好老板”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好老板服务协议》。同日,上海通华公司委托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通联支付)向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潘美钦支付保理融资60000元,保理融资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每日账款管理费费率为万分之2.4。截至2017年1月5日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仅偿还保理融资本金及账款管理费计50197.33元,剩余保理融资本金14926.14元及管理费62.23元、滞纳金1976.83元,以上合计16965.2元未予偿还。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上海通华公司有权要求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清偿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本金及账款管理费并支付保理融资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根据担保法及保理合同第三条第7款的规定,潘美钦应对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潘美钦对上海通华公司诉请支付违约金表示异议。上海通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好老板”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好老板服务协议》、《产品风险揭示书》、通联通业务交易列表电子凭证、《公证书》、《个人信用报告》、《还款明细表》、律师费正式票据及付款凭证作为证据,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潘美钦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上海通华公司是“好老板”APP的所有人,潘美钦是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的经营者。2015年9月10日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注册成为“好老板”网站的用户(商户编码为821350157220788),与上海通华公司在线签订合同编号为2015091010220944556的《“好老板”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及《好老板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保理融资金额为60000元,保理融资期限为9个月,每日账款管理费率为万分之2.4,本合同项下之保理融资本金及相应账款管理费以分期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费。期数为39期,一期为7天,每周四还款,每期应缴付保理融资本金及账款管理费之和为1640.12元。还款顺序系按照保理商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滞纳金、账款管理费、保理融资本金依次清偿;在用户出现违约情形时,保理商有权要求用户支付保理融资总金额20%的违约金、宣布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保理融资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用户提前全部清偿保理融资本金、账款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作为《“好老板”保理融资服务合同》附件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本商户同意保理商在线订立《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本商户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本商户送达法律文书。本商户指定邮寄地址为本商户的营业执照住所地或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产品风险揭示书》载明,尊敬的申请人:潘美钦,您作为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在您点击同意并确认签署《好老板保理融资服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时,即视为您同意为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对融资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和无条件清偿义务。2015年9月10日,上海通华公司向潘美钦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划款60000元。融资款发放后,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未能按约足额清偿当期应还本金及账款管理费。截至2017年1月5日,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仅向上海通华公司偿还本金及账款管理费计50197.33元,尚余本金14926.14元及账户管理费62.23元未予偿还。后虽经催讨,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潘美钦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上海通华公司遂支付5000元律师代理费,委托福建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XX鸿提起本案诉讼。另查,2016年10月24日上海通华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在IPAD上操作通华保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好老板”APP软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2016年10月27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2016)沪黄证经字第17819号《公证书》,证明本公证书所附《个人征信授权书》以及所生成的《个人信用报告》、《好老板服务协议》、《“好老板”保理融资服务合同》的复印件上海通华公司的印章属实,所附光盘内的视频资料系我处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好老板”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好老板服务协议》、《产品风险揭示书》虽为在线签署,但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订立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上述合同签订后,上海通华公司依约向潘美钦账户划款60000元,然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账款管理费,显属违约,现上海通华公司依据合同要求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支付所欠借款本金、账款管理费并主张违约金、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潘美钦作为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的实际经营者,亦是在线申请借款时所用《个人征信报告》的所有者,依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和《产品风险揭示书》,其对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为明知,故上海通华公司请求潘美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亦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上海通华公司自愿放弃对滞纳金的请求,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账款管理费14988.37元。二、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潘美钦对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平潭县恒天福电器店、潘美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我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1、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2、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