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59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2000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杨某2,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杨某1申请杨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5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1于2017-8-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51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