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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于涛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涛,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于涛,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霞,经理。本院办理的于涛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叶县洪庄杨乡兰南高速引线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叶国用XXXX号的土地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二、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叶县洪庄杨乡兰南高速平顶山出口西一公里路北房屋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