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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林玉莲与叶香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莲,叶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玉莲,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叶香燕,女,1969年2月3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莲与被执行人叶香燕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01)乐柳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叶香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香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浙0382执1311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叶香燕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中华牌小型汽车,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香燕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中华牌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高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