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5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覃智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智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595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覃智就,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0481执595号罚金案中,移送执行部门依据本院(2016)桂0481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覃智就缴纳罚金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强制执行,划拨了被执行人覃智就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0200元,本案的罚金款及执行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岑溪市人民法院(2016)桂0481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文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振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