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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806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上东大街段246号新良大酒店23层。法定代表人:何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学鑫,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洋,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三河碥街2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亭,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上诉人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5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合计123376198.43元、非流动资产合计161340549.55元、资产总计为284716747.98元,流动负债合计229203449.07元、非流动负债21000000.00元、负债合计250203449.07元。在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案件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房屋30000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约4600平方米,上述财产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3382号、第3383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协议中确认了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除吴志容所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的住房作价2110000元抵偿给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财产尚未处理。据此,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清算情形,本案不符合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条件。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对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虽然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中查封了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数家债权人,其资产已抵押给债权人,已无剩余价值清偿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虽然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资产抵押给了债权人,但均为超值抵押,且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将股权全部抵押给了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查封抵押资产尚未处理,生产经营保持正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未达到破产清算条件。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载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且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尚在生产经营中,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 莉审判员 李宁川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守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