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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代乐辉与马聚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乐辉,马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207号申请人代乐辉,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马聚坤,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代乐辉与马聚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黑0524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乐辉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聚坤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代乐辉与马聚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黑0524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巍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