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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庆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7刑初49号公诉机关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庆,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未受过刑事处罚。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庆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国蓉、助理检察员李远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何庆假冒路桥公司后勤采购管理人员,在松新镇木材加工厂处,以和梅某1一起做生意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梅某1现金1500余元。2、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何庆假冒路桥公司后勤管理人员,在宁南县城以向被害人梅某2介绍工程需向领导打点为由,骗取被害人梅某2现金8500余元。3、2016年12月,被告人何庆在普格县假冒宁南县白鹤滩电站后勤管理人员,骗取被害人沈某现金1500元。4、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庆假冒中铁十二局后勤管理人员,以要在越西县修建食堂并需购买大量餐具为由,在越西县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现金20000余元。5、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庆假冒中铁十二局后勤管理人员以介绍公司工作人员长期在被害人王某1经营的宾馆住宿为由,在越西县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1现金19000余元。6、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庆假冒中铁十二局后勤管理人员以介绍工程给被害人唐某做为由,在越西县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现金14000元。7、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庆假借做矿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冕宁县以借钱的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饶某现金20000余元。8、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庆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会东县以借钱的名义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涂某现金52000元。9、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庆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会东县以借钱的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53000元。10、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庆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会东县以借钱的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顾某现金60000元。11、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庆假借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云南省禄劝县以借钱的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2现金90000余元。综上,被告人何庆在2011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先后多次骗取多人现金共计3395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庆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庆辩称,由于自己做矿石生意和废铁生意资金周转不开而向涂某、陈某借钱,故涉及涂某和陈某的金额不应计算入诈骗金额,而且2015年还曾返还涂某1000元;对其余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何庆假冒路桥公司后勤采购管理人员,在松新镇木材加工厂处,以和梅某1一起做生意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梅某1现金1500余元。2、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何庆假冒路桥公司后勤管理人员,在宁南县城以向被害人梅某2介绍工程需向领导打点为由,骗取被害人梅某2现金8500余元。3、2016年12月,被告人何庆在普格县假冒宁南县白鹤滩电站后勤管理人员,以要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现金1500元。4、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庆假冒中铁十二局后勤管理人员,以要在越西县修建食堂并需购买大量餐具为由,在越西县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现金20000余元。5、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庆假冒中铁十二局后勤管理人员以介绍公司工作人员长期在被害人王某1经营的宾馆住宿为由,在越西县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1现金19000余元。6、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庆假冒中铁十二局后勤管理人员以介绍工程给被害人唐某做为由,在越西县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现金14000元。7、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庆假借做矿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冕宁县以借钱的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饶某现金20000余元。8、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庆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会东县以借钱的名义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涂某现金51000元。9、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庆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会东县以借钱的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53000元。10、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庆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会东县以借钱的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顾某现金60000元。11、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庆假借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云南省禄劝县以借钱的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2现金90000余元。同时查明,2017年1月6日晚上8时许,民警在盐源县盐井镇果园路某宾馆将被告人何庆抓获。还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何庆归还受害人涂某1000元。另查明,被告人何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受害人沈某、吴某、饶某、陈某的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何庆在2011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先后多次骗取多人现金共计33850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回执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梅某2、梅德福、涂某、王某2的报案,称其被何庆诈骗;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吴某、王某1、唐某多次被何庆诈骗,决定立案侦查。2、受害人陈述(1)受害人梅某2陈述,证实何庆给我说他是路桥公司总管后勤的,说他们路桥公司要修高速路,还说租到松新碳黑厂的地皮了,但要对碳黑厂的围墙进行改造,他说可以把这个工程拿给我做。之后他带我到碳黑厂看了围墙,并给我说围墙要怎么样改造,还说让我多报点工程款。2016年12月17日左右,他以需要打点领导为由喊我拿钱给他,我在松新拿了1000元给他,12月20日早上在宁南县工业园区拿了7000元给他,12月20日下午在宁南县城拿了500元给他,之后他的手机就关机了,一直都打不通。何庆有两个电话号码,一个是1518341****,另一个号码不知道。(2)受害人梅某1陈述,证实2016年11月份,何庆给我说他是白鹤滩路桥公司的采购人员,手头有很多工程,以后有什么工程尽量给我做,我们还互留了电话。2016年12月19日,何庆以跑关系为由让我借2000元给他。我想从他手里包点工程做,就从家里拿了2000元在松新镇中学门口给了他。(3)受害人沈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份左右,何庆到我的店子里买衣服,他说他是白鹤滩电站管后勤的,他还说他们电站里面有一批废旧钢材要卖,让我帮忙联系一下。过了几天,我在西昌时接到何庆的电话,他说他在成都出差要请领导吃饭,但身上的钱不够,让我借1500元给他,我同意了。之后我在一个农行的提款机上转了1500元给他,过了几分钟何庆打电话说他没有收到钱,我又用手机通过支宝转了钱给他。之后的几天我打电话让他还钱,他一拖再拖,又过了十多天,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何庆有两个电话号码,开始和我联系的是1518347****,之后和我联系的是1518341****。(4)受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的一天,何庆到我店里说他是中铁十二局后勤部的,他们在越西修高铁要弄一个食堂,需要大量的餐具,以后可介绍到我这里来买,我们还相互留了电话。后来何庆以请领导吃饭、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多次骗了我的现金20500元、一条价值450元的硬中华、价值2200元的餐具,总价值23250元。何庆于2016年10月26日离开越西的,之后我们就没有见过面,他的电话也打不通了。(5)受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6年9月份,何庆到我开的“帝皇宾馆”住宿,他给我说他是中铁十二局的,自己是先来打前站的,公司的人后面才到。他说修铁路的这几年他可以介绍他们的工作人员都到我的宾馆住。大概过了两个星期,何庆开始找我借钱,理由是公司还没有打钱过来或是打点领导,他陆续从我手中拿走19000元。2016年10月初,何庆就没有在我宾馆住了,我陆续给他打过几次电话让他还钱,他都说等段时间,之后就联系不上他了,电话也无法接通,我才知道被骗了。(6)受害人唐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20日左右时,何庆和一个姓吴的来我开的“足疗养生馆”洗脚,当时何庆说他是中铁十二局管后勤的,他们单位要在越西修铁路,到时可以介绍他们单位的员工到我的店子里消费。他还让我帮他找一个场地来堆放钢材,还说可以介绍点工程给我做,之后我们就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来何庆前后分7、8次以要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和打点关系为由从我手里拿走现金14500元。2016年10月27日我打电话喊何庆还钱,他说下午3时把钱打给我,但到下午4时都没有把钱打过来,之后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直到现在我都联系不到他。(7)受害人饶某陈述,证实我是在冕宁县泸沽镇街上跑三轮车的,2016年1、2月份,何庆说他在冕宁冕山和另外两个人合伙开矿山,让我到他的矿山给他的工人煮饭。过了几天,何庆请我在泸沽镇一家饭馆吃饭,他还说他准备在这家饭馆的上面租几间房间当办公室,到时就让我到这里帮他给工人煮饭。吃饭时还有几个人在场,他还介绍说这几个都是他的工人,要到矿上帮他做活的。之后从要过年时到2016年5月,何庆联系了我几次,每次都是找各种理由借钱,比如说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和给工人路费之类的,前后分10多次从我手里借走2万多元。我好几次找他还钱,他都找各种理由推脱,有时还说等他在成都的房子卖了就还给我,有时又说等他把西昌养猪场的猪卖了就还我,从2016年7、8月份至今,何庆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我拿给何庆的钱有时是拿的现金,有时是转帐给他的,我从未见过他的矿山或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8)受害人涂某陈述,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我在会东县城“彩虹桥”喝茶时认识了何庆,何庆说他在会东做生意,准备在小岔河建造配矿站,他还在和会东县原攀西监狱301矿做废旧钢材生意,还说自己在和凉山新钢业矿业公司合作做生意,当时他拿出双方的合作协议书和一些结帐清单给我看,我当时只是表面上看了一眼也就相信他了。2011年9月9日,何庆说他买301矿的废旧钢材急需用钱,资金周转不过来,让我借点钱给他,承诺3天后还给我,他还拿了一张卡号为6228482441622805517的卡给我,他说是他老婆余某的,密码是910219,让我到时直接拿这张卡去取钱。我相信了他,我让我妹夫黄某准备了32000元在会东县“金盛源茶楼”把钱给了他,何庆当面给我写了一张欠条。2011年9月14日,何庆打电话给我说他买301废旧钢材要兑费用急需用钱,让我借20000元给他,他还说他来不到,让他老婆余某来拿钱,并承诺一天后还给我。在我妹夫黄某家,我给黄某借了20000元拿给余某,余某给我写了一张欠条。之后何庆就找各种理由拖延还钱,最后就联系不上他了,他用的手机也打不通了。通过了解,像我这样被何庆骗的还有好几个,有顾某、陈某和牟贵祥等人,于是我们就一起向会东县公安局报案了,我是2012年7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的案。之后民警核实过,何庆根本没有做他所说的生意。2014年5月6日,我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何庆和余某,法院判决何庆、余某十天之内偿还我的52000元,但何庆、余某一直没有把钱还给我。2015年下半年,我爱人在成都住院时人何庆归还我1000元。(9)受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0年10月份,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何庆,他当时自称在做生意,准备在会东县新云乡纸板厂处修建一座配矿站。到了2011年5、6月份,何庆开始以他在办事,临时钱不够用等理由向我借钱,每次金额都是1000元至5000元不等,并承诺过几天就还钱。2012年月份过完春节后,我发现自己借给何庆的钱已经有55000元了,除掉中途归还我的2000元外还有53000元没有还。随后我联系何庆还钱,但他都以各种理由拖欠,到2012年4、5月份时,我就联系不上何庆了,手机也打不通了。通过了解,像我这样被何庆骗的还有好几个,有顾某、涂某和牟贵祥等人,于是我们就一起向会东县公安局报案了,我是2012年7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的案。我借给何庆的钱有时是给他的现金,有时是通过银行转帐,由于是朋友关系,我借给何庆的钱他都没有打欠条。(10)受害人顾某陈述,证实我和何庆、余某夫妇是朋友关系,何庆前后分十六、七次共骗了我现金14万多元。第一次是2011年9月17日,何庆说他在西昌新钢业交矿临时要付驾驶员运费,让我借7000元给他,并说在新钢业结了矿款后就还我钱。我叫何庆去我经营的“御茶轩茶楼”吧台去拿钱,他去后我的吧台服务员刘敏把7000元给了何庆,何庆给我打了一张欠条。第二次是2011年9月18日,何庆和余某夫妇到我的“御茶轩茶楼”找到我,何庆还拿了一张盖有新钢业章的欠条,说是新钢业欠他的矿款20多万元,还说矿款还有10多天就能结了。他说他在小岔河建了个配矿站,跟新钢业每月签有两万吨的供销合同,新钢业总的欠他有100多万元矿款。他说2011年8月从大桥发了7千吨铁矿给新钢业,还需要10000元付运费,让我借10000元给他,我从赵某处借了10000元拿给了何庆的老婆余某。第三次是2011年9月30日,何庆打电话让我去“盛世帝景”茶楼,我去后他说他欠了别人20000元钱,今天不还就会要他的命,让我帮他想办法,说矿款结了就还给我。我向朋友宁某借了20000元给何庆,这次他将第二次借的10000元和这次借的20000元欠条都给了我。后面借钱的时间和顺序记不清了,都没有打欠条的。一次是10月几日,何庆说他在301买废钢材给涂某借了点钱,现涂某装修房子要用钱,让我借20000元给他还涂某,我让我朋友小苏借了20000元给我,我在“唱响时空”歌城门口将20000元给了何庆。后来何庆又以他的资金全部押在矿款上了,急需付运费、请领导吃饭、急需生活费、结矿款需打点关系、结矿款要请财务人员耍、自己没有生活费、他妈生病住院要做手术、他老婆的脚被他打伤等理由向我借钱,并说结了矿款就还我钱,我都相信并把钱借给了他,有些我是拿的现金给他,有些是转帐给他的,直到2012年春节前两天,何庆总的从我手中拿走14万多元。何庆还让我给他买过20件皮蛋用于打点关系,加上我借别人钱给何庆后我给别人的利息和我在西昌等何庆要矿款后还我钱的生活开支,我一共损失了16万多元,后面何庆的手机就打不通了,就联系不上他了。之后通过朋友了解,何庆与新钢业无业务往来,不存在新钢业欠他的钱,他从会东也没有发过矿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何庆在小岔河没有建立什么配矿站,他也没有向301购买过废钢材。(11)受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3年我在云南省禄劝县市场里卖猪肉,大概7、8月份时,何庆到我的摊位来买肉,他说他在禄劝县胶西和别人合伙开了一个矿山,向我许诺他们矿山伙食团用的猪肉都可以在我这里买。过了没有多久,何庆说他们矿山上资金周转不开了,让我借10000元给他,等国庆节过后就还我,我当时也没多想就将10000元给了他。之后何庆又以要请领导吃饭、送礼,车子被查等方式向我借钱,从7、8月到10月期间我总的借了6、7万元给他。过了国庆节,我找何庆还钱,他说他有3000多万元被压在银行里面,需要请领导吃饭、跑关系才能把这笔钱拿回来,等他把钱拿回来就还我的钱,还说要另给我100万元的好处费,还说他在禄劝县屏山镇有套房子也可以过户给我。他还说张副县长也借得有钱给他,直到2017年1月,我前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又陆续给他汇了30多万元,这期间我也联系何庆还钱,但他找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3月,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的民警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被骗了。我一共被何庆骗走40多万元,10来万是给他的现金,30万左右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我只保留了2016年的几张凭证,其余的都丢了。我给何庆转账的账户是6228480861200229818,户名是何庆。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1年5月左右,2011年5月18日,我和何庆就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内容是何庆以每年36000元的价格租赁我位于会东小岔河乡各可村6组的山地用于堆放矿石,期限为三年。2011年5月19日,陈晓华又代表何庆和我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关于租金的支付问题。之后何庆就先支付了10000元的租金给我,后来我就没见过何庆了,剩余的租金何庆也没有给我了。何庆从租赁我的土地后没有将土地用于堆放矿石,也没有用于搞过其他的,一直是荒起的。(2)证人姜某证言,证实碳黑厂是肖某租用的场地,请我在看守。2016年12月19日晚上8时左右,何庆和梅某2家两口子来看场地,我没有管他们,我只是给肖某打了个电话问他场地是不是租给别人了,他说不晓得,我当时就觉得奇怪。梅某2的老婆说这个事情可能佘老二才晓得,听她这样说我也就没有说什么了,之后他们就出了大门。(3)证人肖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2日晚上8时左右,梅某2带了几个人看守碳黑厂,并说有人要租来堆放钢材,我让他们第二天早上来谈。第二天我给梅某2打电话说租场地的事情,梅某2说他们在普格,等回来了再说。我让梅某2把对方那个人的电话号码给了我,号码是1518341****,我给那人打了电话谈租场地的事情。那人说他是路桥公司的,现在他们公司修高速路要从宁南过,他们要在松新租用一个场地来堆放钢材,他现在普格,下午回来时把公司的会计和公章带来签合同。当天我一直等到他们联系我,但他们一直都没有联系我,等到晚上11时左右时,我又给那个人打电话,但对方的电话就打不通了。第二天我问梅某2场租场地的事情,梅某2说那个人是骗子。(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上午,梅某2打电话说他到宁南来办事还差3000元,让我借3000元给他。我们在南丝路农商行旁边见了面,我去银行取了3000元借给梅某2。我们吃饭时,梅某2说他们准备在松新做工程,到宁南主要是打点各方面的关系。何庆说他们要负责修白鹤滩到西昌的高速路,他是负责后勤的,梅某2现在是他们的员工,以后梅某2就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中午何庆坚持要买单,我就说下午我请,找几个战友陪他,后来他听说我的一个战友是公安局刑大的,下午吃饭前他就说在白鹤滩下面有事,没吃饭就走了,当时我也没有多想,第二天梅某2说联系不上何庆了,我才反应过来梅某2可能被骗了,我就才喊梅某2去报案,梅某2说他被何庆骗了40000元。4、梅某2、梅某1被诈骗案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受害人梅某2、梅某1、沈某、吴某、饶某、王某1、唐某、王某2、陈某、涂某辨认,何庆是对自己实施诈骗的人;经证人李某辨认,何庆是对梅某2实施诈骗的人;经被告人何庆辨认,梅某2、梅某1、顾某、饶某、唐某、吴某、王某1、涂某、陈某是自己实施诈骗的受害人。6、银行交易记录及受害人饶某给被告人何庆的转款凭证。7、借条复印件5份,证实被告人何庆、余某夫妇借到受害人涂某现金20000元,被告人何庆借到受害人涂某现金32000元;被告人何庆借到受害人顾某现金37000元。8、土地租赁合同,证实廖国良于2011年4月1日将位于会东县新云乡新云村四组麻粟树小河边约4亩的土地租赁给朱某,朱某于2011年4月2日将该土地租赁给何庆,租期为2011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2日,租赁费为92000元。9、场地租赁协议及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情况补充,证实王某3于2011年5月18日将位于会东县各可村6组坟山沟处的自有山地租给何庆用于铁矿石的存放及加工,租期为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每年租金为36000元,何庆实际支付了王某3租金10000元。10、何庆卡号为6228480861200229818的银行交易明细。11、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判决何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偿还涂某借款32000元;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偿还涂某借款20000元。12、宁南县公安局松新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庆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诈骗受害人沈某、吴某、饶某、陈某的犯罪事实。1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6日晚上8时许,民警在盐源县盐井镇果园路某宾馆将被告人何庆抓获。14、人口信息,证实何庆出生于1969年10月10日,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15、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何庆无违法犯罪前科。16、被告人何庆供述,证实2016年12月5日左右我到松新,后来认识了“醉清醒”饭馆姓梅的老板和另一个做工程姓梅的老板,我给他们说我是白鹤滩下面一个桥梁公司里面管后勤的,具体公司名称没有给他们说,我还说我们公司要修高速路,要在松新镇租用一个场地来堆放东西,他们就相信了我。之后我又说我在白鹤滩下面的工地上有大量的废旧钢材,我让他们去帮我把这些废旧钢材卖了后钱平分,他们当时对我说的这些很感兴趣,还带我去找场地。我先后以做工程需打点领导为由向餐馆老板借了1500元、向另一个姓梅的老板借了8500元。后来我就到西昌、会理、云南、攀枝花、盐源等地,怕被他们找到就把电话卡丢了,后在盐源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和他们联系时用的1518341****这个号码,我还有另一号码1478060****,我从宁南走后我就把1518341****这张卡丢了。我给他们说借钱其实就是骗他们的钱,这些钱我是不准备还他们的。2016年12月10多号时,我给普格县一个开超市的老板说我是宁南县白鹤滩镇下面一个做劳保产品公司的,我们公司要购买大量的手套,我可以把这笔生意介绍给他做。过了几天我给他说我需要点钱急用,让他借点钱给我,他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了1500元给我,是打在农行卡上的,卡号是6228480861200229818,之后他老婆打了个电话催我还钱,我没有理她。2016年9月我到了越西一家经营餐具店的商店,我给老板说我是中铁十二局管后勤的,我们公司现在要在越西修高铁,要在越西县城修建一个食堂,到时需要购买大量的餐具。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我多次从他那里骗了大概20000多元,具体数目记不清了,他还送了我两条硬中华香烟和几个砂锅。2016年9月,我到越西后就住在“帝皇宾馆”里,我给宾馆老板说我是中铁十二局管后勤的,我们公司要在越西修高铁,我是先来这里做准备的,以后可以把我们公司的人安排在他的宾馆住,当时他就心动了。我以身上没有钱或者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多次从他那里借钱,次数和金额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有一次他拿的6000元给我,我总的从宾馆老板处骗了19000元左右。2016年9月,我在越西给一个开按摩店姓唐的妇女说我是中铁十二局的,她喊我给她妹妹介绍工作,当时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就以请客、送礼等借口在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分多次从姓唐的妇女手中骗了9000多元。这些钱她都是拿的现金给我,她也找过我还钱,我说要还,目的是把她稳住。2016年2月至4月期间,我以矿山资金周转不开、请领导吃饭、送礼等为由十多次从冕宁县泸沽镇饶某处骗了24000元左右,这些钱一部分是拿的现金,一部分是通过转账给我的,期间她多次打电话让我还钱,我只还了他1000元。2016年11月我就把我的电话号码换了,当时我已经没有做矿生意了。2012年左右,我以做废钢铁生意的名义从涂某处借了几千元,后来我把这些钱还给了他,之后因为做生意亏了就没有再做生意了。生活要维持起走,然后我又借得有高利贷,高利贷又追得紧,我就又以做废钢铁生意的名义找涂某借了5万元钱。2012年左右时我在会东县做矿生意时认识了陈某,我和他熟识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前后在陈某那里借了20万左右,这些钱被全部亏进去了,我没有把这些情况给陈某说,我还是给他说我还在做矿生意。之后我为了维持生活又以做矿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又在陈某那里借了10万元左右,这些钱有些是打了借条的,有些没有打。我在会东认识了一个姓顾的人,他是开养殖场的。我给他说之前攀枝花市一家工厂欠了我190多万元,要把这些钱要回来就需要钱打点关系。我就从姓顾那人处借了6万余元去打点关系,给他说钱要回来了再还他。2013年左右时,我在云南省禄劝县做矿生意时认识了卖肉的王某2,之后我就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王某2借钱,但生意越陷越深,到了后期我就没有做生意了,我为了维持生活我还是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2借钱,一直到2016年12月,我总共向王某2借了9万多元,这些钱有部分是给的现金,有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在这过程中,王某2也喊过我还钱,但每次我都说我没有钱,等有钱了再还,王某2最后一次向我索要欠款是在2016年12月左右。我做矿生意是挂靠在瑞鑫矿业公司上面的,是一个矿贩子给我介绍的,具体是他操作的,所以瑞鑫矿业公司的地址和法人我都不清楚。矿贩子他自己说他是云南省玉溪人,叫刘伟,其他的我都不知道。我当时是在会东满银沟和大桥向私人购买的高品位和低品位的矿,配好后找人拉到会理、攀枝花去卖,但我记不到向谁买的矿,也记不到找谁拉的矿,还记不到将矿卖给谁了。我还做过其他生意,比如废铁生意,但我还是记不到做废铁生意的具体情况了。我没有什么生活来源,这几年的生活来源都是靠借他们的钱来维持的,我借他们的钱都被我用完了,没有偿还他们钱的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庆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何庆返还受害人涂某1000元,因该笔款项系于案发前返还受害人,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何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受害人沈某、吴某、饶某、陈某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庆提出由于自己做矿石生意和废铁生意资金周转不开而向涂某和陈某借钱,该金额不应计算入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对此本院作如下认定,被告人何庆无法提供自己做矿石生意和废铁生意的相关线索,也无法说清自己做矿石生意和废铁生意的具体情况,更无法说清具体和哪些人做过矿石生意和废铁生意,证人王某3也证实,何庆从租赁他的土地后没有将土地用于堆放矿石,也没有用于搞过其他的,一直是荒起的,且截至案发时何庆仍未清偿受害人涂某和陈某钱款,从上述可以认定被告人何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受害人涂某和陈某的钱款,被告人给受害人涂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只是以表面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而已,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二、被告人何庆犯罪所得赃款338500余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志红审判员  李小俊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