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德保县人民法院、韦兴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保县人民法院,韦兴顺,许世涛,XX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兴顺,男,住所地德保县;被执行人:许世涛,男,壮族,住所地德保县;被执行人:XX弟,男,1985-6-3出生,住所地德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73号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173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