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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培武、任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武,任凤英,李林珍,马亮,马某,王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马培武,男,194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任凤英,女,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林珍,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马亮,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马某,男,200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王朝,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任凤英、马培武、李林珍、马亮、马某申请执行王朝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026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