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8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淑兰与兴城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兰,兴城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兰,女,1936年8月3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东辛庄镇。被执行人兴城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地址兴城市南河大桥桥西道南。法定代表人丁志英,该局局长。申请人李淑兰与兴城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2009)兴民一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淑兰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兴城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积存涉府案件将执行款划拨到我院账户,我院于2017年7月14日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2009)兴民一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