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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怀柱与张建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柱,张建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038号原告:赵怀柱,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柱诉张建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怀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赵怀柱承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