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怀柱与张建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柱,张建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038号原告:赵怀柱,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柱诉张建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怀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赵怀柱承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