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2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村某组。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小区某楼某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4.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以(2017)陕0722执恢11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李某某个人存款4万元,在此之前已通过其他案件扣划给申请人宋某某2.4万元,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城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