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执79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凤英、张银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张银立,盛青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79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银立,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盛青丽,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与被执行人张银立、盛青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盛青丽有工资收入,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青丽工资收入80000元,每月冻结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星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