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79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凤英、张银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张银立,盛青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79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银立,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盛青丽,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与被执行人张银立、盛青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盛青丽有工资收入,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青丽工资收入80000元,每月冻结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星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