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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煤环海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煤环海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中煤环海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负责人:张政,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煤环海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9300元,执行费84124元尚未缴纳,经调查、查询银行、证券、车管、房产登记四个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审判员  白向东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