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通辽市人才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满都嘎、李井堂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人才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李满都嘎,李井堂,李伊格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429号原告:通辽市人才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军,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满都嘎,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涛,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井堂,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荣,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伊格吐,男,1956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市人才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满都嘎、李井堂、李伊格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人才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通辽市人才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图 布 新人民陪审员 韩套吐格人民陪审员 闵 柏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代 冬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