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8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水龙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水龙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8857号原告:成都水龙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树忠。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瞿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水龙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力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