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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再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再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再明,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海林市xx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由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再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刘玉新协助工作。被告人范再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范再明在海林市xx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办公室内,趁同事被害人朴某某不在之机,拿起其放在办公桌上充电的手机,将手机微信账户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4000元人民币转账至自己微信账户内,并于2017年1月17日9时40分将这4000元转账至其妻子李某的微信账户内,之后登陆李某的微信账号将这4000元人民币提现至李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用于消费。案发后被告人范再明在得知被害人朴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通过他人将所盗窃的4000元返还给朴某某。经侦查,被告人范再明于2017年2月1日被海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再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朴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孙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海林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海林市公安局第三派出所情况说明、谅解书、视听资料、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再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范再明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再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再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再明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再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迟凤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