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7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羊亭东昱水泵厂与李效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羊亭东昱水泵厂,李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羊亭东昱水泵厂。被执行人李效良,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羊亭东昱水泵厂因与被执行人李效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民终6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57442元及利息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因被执行人李效良拒不履行义务、拒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并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通过查询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所等,均未查得被执行人李效良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四、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调查手段及调查结果,并明确己方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7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