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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治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朱治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470号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44137536G。法定代表人:谢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治平,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治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治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治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凯茜书 记 员 陶沈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