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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虎与南充市嘉陵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南充市嘉陵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4民初2150号原告:王虎,男,1989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特别授权),南充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冯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钤成,经理。原告王虎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嘉陵国资管理中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了查清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了南充金桥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拍卖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后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被告嘉陵国资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第三人金桥拍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钤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对粤B号车的买卖合法有效。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将其没收的作案工具车粤B黑色XXXXX型宝马轿车一辆移交给被告嘉陵国资管理中心。嘉陵国资管理中心遂委托金桥拍卖公司依法拍卖,2016年9月22日,原告通过拍卖程序依法取得该车所有权,并且完善了所有金钱给付义务,该车无法在原车籍单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追加当事人后,原告王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原告王虎对车牌号为粤B宝马XXXX小型轿车的享有所有权。被告嘉陵国资管理中心辩称,这个车是由我中心委托金桥拍卖公司拍卖,王虎拍卖成功,拍卖前进行了公告,拍卖须知也对竞拍人进行了送达和告知,该车辆系公安查扣车辆,原、被告对该拍卖车辆的拍卖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程序上的问题。第三人金桥拍卖公司述称,我们接受被告委托,严格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在南充晚报及相关网站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告期7天届满,由11位竞买人参与竞买,均在拍卖须知上签字。后经过依法公开拍卖,我司与原告王虎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所以,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金桥拍卖公司在举证期间没有提交证据。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拍卖委托书》复印件1份;《关于对粤B、川A车辆情况说明》1份;《随案移送清单》1份;《拍卖公告》复印件1份及《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法院(2015)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被告提交的《拍卖须知》复印件1份等证据,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书主文载明“…七、没收涉案作案工具车牌号为粤B的黑色XXXX型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飞度轿车一辆、银色金属豹子标志两个、两幅号码为川B、川A的金属车牌、玻璃上有二条裂痕的后视镜一个、多处裂纹的玻璃后视镜一个、盐津橄榄三盒、黑色对讲机两部、用黑色胶带捆绑的金属弹弓一个等物品…”。2016年3月22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侦大队将车牌号为粤B的黑色XXXX型宝马轿车移交被告嘉陵国资管理中心,并出具了《关于对粤B、川A车辆情况说明》,内容为“我队于2014年办理的吴建平等人系列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对涉案的粤B(车架号:XXXXX)宝马车一辆、川A(车架号:XXXXX)飞度车一辆进行了扣押,我队在扣押车辆过程中未发现两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被告嘉陵国资管理中心于2016年9月13日向金桥拍卖公司出具《拍卖委托书》,将案涉车辆委托该公司依法拍卖。金桥拍卖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在《南充晚报》第10版刊登《拍卖公告》。后竞买人王虎、陈宏、罗敏等十一位竞买人于2016年9月14日在《拍卖须知》中签字。2015年9月22日,原告(买受人)与金桥拍卖公司(拍卖人)签订了编号为20160922-2《拍卖确认书》。后因车辆过户问题,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同时查明,案涉车牌号为粤B号宝马XXXX型宝马轿车已交付给原告王虎。本院认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城市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车牌号为粤B号XXXX型宝马轿车系依法没收的财产。金桥拍卖公司受被告嘉陵国资管理中心委托依法公开拍卖了该辆。根据法理,金桥拍卖公司对外发布公告视为要约邀请,原告王虎等在拍卖会上先后竞价视为要约,拍定为承诺,拍卖合同自签订成交确认书时成立。原告王虎与金桥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案涉车辆被告嘉陵国资管理中心已交付给原告王虎,车牌号为粤B号XXXXX型宝马轿车的所有权应归原告王虎所有,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为了结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车牌号为粤B号XXXX型宝马轿车的所有权归原告王虎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0元,由原告王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