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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行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青岛龙山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龙山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终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龙山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美芹,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腾先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光耀,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年启,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岛龙山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一案中,因上诉人青岛龙山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龙山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奎浩审判员  李玉兰审判员  孙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洪峰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