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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执1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王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王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1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住盐城市世纪大道路619号。法定代表人戴健,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王绪军,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大额存款,无机动车,无商品房。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中祥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夏友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