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孙洪兴与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兴,孙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726号原告:孙洪兴,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广操,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青,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孙洪兴与被告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同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洪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单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