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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孙洪兴与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兴,孙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726号原告:孙洪兴,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广操,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青,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孙洪兴与被告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同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洪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单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