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维希、李风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希,李风荣,王永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131号申请人:张维希。申请人:李风荣。被申请人:王永清。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申请人张维希、李风荣因与被申请人王永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永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维希、李风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永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张维希、李风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学梅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