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宝华、黄小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华,黄小龙,高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黄宝华,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黄小龙,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漳浦县,被执行人:高秀香,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系被告黄小龙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宝华与被执行人黄小龙、高秀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宝华以愿意给被执行人黄小龙、高秀香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60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