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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渊波、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渊波,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黄熙远,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合规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何渊波,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桂云,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系被执行人何渊波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渊波、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海平审判员  何京平审判员  周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