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陈浩与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881号原告:陈浩,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煤建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家友,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广,该中心动迁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元,该中心动迁干部。原告陈浩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书宏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焦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