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39号之一申请人: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686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淄博秀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