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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教育局与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教育局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06号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与仙台大街交汇处美嘉阁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被告:长春市朝阳区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负责人:吴志刚。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教育局与被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