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珊茹与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珊茹,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578号原告:林珊茹,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黄山,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中芸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11871702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金圳、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珊茹与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林珊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珊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珊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珊茹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宪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