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刑更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庆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庆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646号罪犯李庆虎,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姚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于2012年8月2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5年9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李庆虎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84分,获表扬12次,获嘉奖3次,被评为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庆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邹戈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