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苹与王斌、武汉市天长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苹,王斌,武汉市天长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初401号原告:韩苹,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云,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梦旖,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市天长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西小区16栋1层13-18号。法定代表人:朱志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纪昆,男,武汉市天长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主要负责人:徐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昭晖,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苹与被告王斌、武汉市天长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长经贸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梦旖,被告王斌,被告天长经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纪昆,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昭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6,690.98元,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王斌驾驶被告天长经贸公司所有鄂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桥大道时,遇原告韩苹步行至此,由于被告王斌未确保行车安全,将原告韩苹撞倒并致其受伤。此事故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韩苹无责任。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韩苹伤残程度属X(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伤后110天;护理时间55天;后期治疗费用12,000元。鄂A×××××号小型轿车已经由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斌、天长经贸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鄂A×××××号车登记在被告天长经贸公司名下,张必胜向该公司承包鄂A×××××号车;张必胜与被告王斌共同运营该车,约定双方各自运营期间,自负盈亏,风险自担。被告天长经贸公司为鄂A×××××号车向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元(含不计免赔率)。被告王斌垫付的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诉讼费用和法医鉴定费不予承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13时30分,被告王斌驾驶鄂A×××××号车行驶至武汉市金桥大道,撞倒行人韩苹并致其受伤。该起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王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韩苹无责任。原告韩苹于事故发生当天被送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救治,于2016年8月8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3天。原告花费医疗费62,017.45元,其中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王斌垫付医疗费3,185元。原告方垫付10天护理费1,600元。鄂A×××××号车登记在被告天长经贸公司名下,张必胜向该公司承包鄂A×××××号车;张必胜与被告王斌共同运营该车,约定双方各自运营期间,自负盈亏,风险自担。被告天长经贸公司为鄂A×××××号车向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元(含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2016年11月22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鄂明医临鉴字〔2016〕第32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韩苹之损伤构成X(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医疗费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左右;误工时间为伤后110天,护理时间为55天。法医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韩苹垫付。经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6月19日,该所出具鄂中司鉴2017法鉴字第00167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韩苹伤残程度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相关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又查明:原告韩苹系武汉舒适易佰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的技术研发;地源热泵、太阳能工程的设计、施工;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等。根据原告韩苹所在单位出具的休假证明,韩苹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休假,该公司为每月月初发放上月工资,休假期间扣发工资。原告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每月平均工资以及其实际误工损失,另扣除6天休假时间后,本院按照技术服务业计算其误工损失为21,716.62元(76,217元/年÷365天*104天)。再查明:原告韩苹与其配偶夏志安生育一女夏沐宸(2015年1月17日出生),现年两周岁。因各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意见不一,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因各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商业险保单复印件、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及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及护理协议、原告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休假证明、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鄂明医临鉴字〔2016〕第32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应鉴定费发票、婚生子夏沐宸出生证明、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被告王斌提交的收条、急救费发票,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提交的鄂中司鉴2017法鉴字第00167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应鉴定费发票及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韩苹与被告王斌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王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韩苹无责任,本院对上述责任认定予以确认。经核算,原告韩苹因此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2,017.45元、营养费195元(15元/天×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15元/天×13天)、后续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58,772元(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6元/年×20年×赔偿系数0.1)、护理费5,628.67元(10天护理费1,600元+2017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32,677元/年÷365天×45天)、被扶养人生活费16,032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年)÷2人*伤残赔偿指数0.1〕、交通费200元、误工费21,716.62元(76,217元/年÷365天*104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法医鉴定费1,800元,合计181,056.7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韩苹的上述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韩苹赔偿114,849.29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64,407.45元(不含法医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担。综上所述,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合计向原告韩苹赔偿179,256.74元。又因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司机垫付医疗费3,185元,为减少各方诉累,现扣除上述垫付款及被告王斌应承担的法医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硚口支公司直接赔偿原告方167,871.74元,返还被告王斌1,3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向原告韩苹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67,871.7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被告王斌返还交通事故垫付款1,385元;三、驳回原告韩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邮寄费60元,共计727元,由被告王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登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