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坤花、吕治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花,吕治清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58号原告:李坤花,女,192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军区后勤部装俱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吕治清,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李坤花与被告吕治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坤花诉称: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1893号民事调解书,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X号房屋一套,由其和吕治清按份所有,其拥有该房屋百分之六十的产权份额,吕治清拥有该房屋百分之四十的产权份额。2017年5月其与吕治清协商出售该房屋,现吕治清已将房屋出售,但未按照调解协议将相应款项交付给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治清给付相应款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坤花之子吕志明作为其代理人,系该院离职干警,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原告李坤花之子吕志明作为其代理人,系该院离职干警,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