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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与李秀丽、李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李秀丽,李利英,宋邵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870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地址濮阳县中原油田大庆路南段特修厂对过路西。组织机构代码证17423214-3。负责人王利萍,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进甫,男,系该社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秀丽,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利英,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宋邵雨,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与被告李秀丽、李利英、宋邵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提供的被告李秀丽、李利英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不能及时更改补充,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