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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德禄、周书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禄,周书杰,张洪杰,张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6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德禄,男,195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周书杰,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洪杰,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张杰超,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禄与被执行人周书杰、张洪杰、张杰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书杰、张洪杰、张杰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书杰、张洪杰、张杰超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书杰、张洪杰、张杰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杰超在乐陵市教育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张杰超在乐陵市教育局工资、奖金等各项收入15万元,(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800元,可打入被执行人账户内),扣留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支取或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