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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杜娟、谭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娟,谭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7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娟,女,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伟,男,生于1978年6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再审申请人杜娟因与被申请人谭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杜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力非审判员  陈 珂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