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泽伟与刘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泽伟,刘晓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887号原告:江泽伟,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林洁娃,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鸿,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林木深,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泽伟诉被告刘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泽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泽伟以综合考虑案情后,决定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泽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3元,由原告江泽伟负担。审判员 张纯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