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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泽伟与刘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泽伟,刘晓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887号原告:江泽伟,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林洁娃,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鸿,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林木深,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泽伟诉被告刘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泽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泽伟以综合考虑案情后,决定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泽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3元,由原告江泽伟负担。审判员  张纯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