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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段天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天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05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15日15时20分许,民警在本区火炬大道7号1幢4单元1-1被告人段天华住地,查获5包共计净重28.88克的毒品冰毒;2包共计净重9.58克的毒品麻古。民警对上述冰毒及麻古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均检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天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8.4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段天华有毒品再犯、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段天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段天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天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8.4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