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徐野萍与潘功进、鲁绪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野萍,潘功进,鲁绪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816号原告:徐野萍,男,193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来,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功进,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鲁绪玲,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徐野萍与被告潘功进、鲁绪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徐野萍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野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野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