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启生与被告成继根、杨燕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生,成继根,杨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646号原告:王启生,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东郊乡。被告:成继根,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棋梓镇。被告:杨燕平,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棋梓镇。原告王启生与被告成继根、杨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启生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成继根、杨燕平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启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