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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启生与被告成继根、杨燕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生,成继根,杨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646号原告:王启生,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东郊乡。被告:成继根,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棋梓镇。被告:杨燕平,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棋梓镇。原告王启生与被告成继根、杨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启生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成继根、杨燕平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启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