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于某、雒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雒某,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某与被执行人雒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即民初字第5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