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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于某、雒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雒某,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某与被执行人雒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即民初字第5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