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曾庆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曾庆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泰和文苑7栋101室。负责人:谭爱国,该公司区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庆芳,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庆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计578元,由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审判员 赵庆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清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