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覃源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覃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月香,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源红,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覃源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22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源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984.08元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源红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及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