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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喜庆申请执行仲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喜庆,仲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612号申请执行人赵喜庆,男,1950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州镇英杰村三道岗屯。被执行人仲维国(曾用名仲为国),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州镇英杰村老黑顶屯。本院在执行赵喜庆申请执行仲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