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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李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古盐的道。组织机构代码:78815505-8。法定代表人余元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锋,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19000元,剩余债权19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胡德生审判员 程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