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伍松、袁伦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伍松,袁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154号申请人:张伍松,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袁伦强,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张伍松申请执行袁伦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董树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铸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