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702、2703、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朗学祥、骆安全、韦勇、杨明、曾洪质押合同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朗学祥,骆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702、2703、270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朗学祥。被执行人骆安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397、11399、11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朗学祥、骆安全、韦勇、杨明、曾洪质押合同纠纷三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397、11399、113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