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殿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肇东市东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殿武,肇东市东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66号申请人:马殿武,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肇东市东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临海产业园温泉家园小区。负责人:金玉成,该公司总经理。马殿武申请执行肇东市东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辽148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殿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