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22执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董海军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永久,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海军,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本院在执行(2016)黑042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董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和数额均作出具体约定。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已作出明确约定,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42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峰 关注公众号“”